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2209号
原告:泸州市圣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自编号1614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RQ8XX1。
法定代表人:喻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昊晨,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厦门市绿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莲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280306B。
法定代表人:陈益辉。
被告:厦门市绿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五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BDE3KX0。
负责人:郭小刚。
原告泸州市圣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绿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绿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市圣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市圣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利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熊丽梅
书 记 员 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