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11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苏前进,男,汉族。
被执行人厦门鑫天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D246,组织机构代码79129799-7。
法定代表人汤文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前进与被执行人厦门鑫天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6)6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鑫天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2525.26元(包括本金91256.26元和执行费1269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梁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