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1254号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5号103、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6778E。
法定代表人:夏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妹,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思
书记员程诗磊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