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财保203号
申请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6778E。
法定代表人:夏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妹,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代码91350200751622070B。
法定代表人:林郁基。
申请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737.69元财产,申请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民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737.69元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774元,由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婧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婷楠
代书记员 陈延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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