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578号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5号103、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夏庆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妹,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7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侯团兴。
被告:***,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2021年3月2日,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拟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源昌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礼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媛媛)
代书记员( 吴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