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亚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2469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亚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五一桥。

法定代表人:常广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福建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5号103、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夏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妹,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亚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亚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亚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亚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亚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胡敬霖)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洪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