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799号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5号103、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夏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天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龙虎南二里15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庄天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民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有孙。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天印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嗣后,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厦门天印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礼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灿杰)
代书记员( 洪燕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