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5号103、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夏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诚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湖滨大队七队。
法定代表人:时进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鹏杰,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市诚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因本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朱宝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