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200号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5号103、2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夏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登记立案,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良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郭媛媛)
代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