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5705号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5号103、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6778E。
法定代表人:夏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妹,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333G。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
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拖欠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秀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菊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