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1民初719号之一
原告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淑贞
法官助理 杨超岚
书 记 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