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11执396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11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9455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内的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艺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自2020年9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及闽CG××××号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查明其银行存款共计5538000.82元已由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执保70号案件首先采取冻结措施,当前冻结期限截止至2021年7月17日; 4.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闽CG××××号车辆,但前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5.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八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仍系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共计4起案件被执行人,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共计1109169.22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截止2021年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厦门智欣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本案欠款至今未受偿完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俊龙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刘 洋
法官助理 郑 好 书 记 员 陈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