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094号
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55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居委会江南水乡小区3号楼1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保证判决得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1359.1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由保证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1359.16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4027元,由厦门**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案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 **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