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678号
申请人: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成功街宏发花苑**。
法定代表人陈树宪。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53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可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应银行账户,冻结限额2975791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