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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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7466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湖美社区柳湖南路1号世纪豪庭10幢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4391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第三人:宁波永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708号015幢1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LRP4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永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