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082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社区柳湖南路1号世纪豪庭10东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4391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