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方、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3民初887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方,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第三人:厦门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1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99918172P。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与被告**方、第三人厦门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方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方并作为第三人睿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2.判令**方向***返还定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137.54元(从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到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睿方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方向***支付违约金10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与**方自愿合作,共同经营睿方公司。2019年3月12日,***与**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确认**方持有睿方公司55%股权,**方以15万元的价格向***转让其在睿方公司5%的股权。协议约定***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方支付定金5万元,**方应于收到定金后五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成功后七日内***支付第二笔款项2万元,剩余8万元于工商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成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支付给**方的全部转让款视为其对睿方公司的出资额。协议签订后,***依约向**方支付定金5万元,但**方并未在收到定金后五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协议第七条约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方退还定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137.54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睿方公司应对**方应返还给***的定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
**方答辩称,1.***因资金压力大,经双方商议签订分期支付股权转让费,因***2万元及后续费用未到位导致股权变更一事无限拖延。双方在2020年7月2日达成一致认可终止协议。2.协议签订后虽然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已经开始行使股东权利。***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睿方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方。
2019年3月12日,甲方**方与乙方***、丙方睿方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以15万元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睿方公司5%股权。乙方应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定金5万元,甲方应于收到定金后五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成功后七日内,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2万元,剩余8万元于工商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成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转让款视为其对丙方的出资额,由甲方代为向丙方缴纳出资额。协议第七条约定,如丙方资质作假或甲方怠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所受让股份未及时登记,甲方应双倍退还定金并承担乙方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甲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第九条约定,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违约方无偿退出本协议,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同日,***向**方支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定金5万元。
2020年7月2日,***通过微信**方发送“丁总,你那边一直没办理入股事宜,去年3月份我给你的五万元钱是不是可以尽快退给我”。**方回复“好的,我安排一下”。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于2020年7月2日解除。**方确认其负责睿方公司的经营管理,**方未指示睿方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依《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因系睿方公司股东**方、***、李伟强曾达成一致意见,在***未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项下的第二笔款2万元之前,不办理《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与**方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已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0年7月2日解除,本院依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于2020年7月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方应将《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已收取的定金5万元返还给***。本案中,**方在收到定金后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方主张系因双方达成新的约定,故其作为睿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未指示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方就双方达成新的约定的事实未举证证明,故对**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方已构成违约。协议第七条约定“甲方怠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所受让股份未及时登记,甲方应双倍退还定金并承担乙方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甲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该条同时约定了双倍退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选择要求**方支付违约金,符合协议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因**方违约给***造成的损失,故***诉请要求**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另,***要求睿方公司对**方返还5万元定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发生在***与**方之间,前述5万元***亦确认系股权转让款,睿方公司对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未作任何承诺或者担保,故***要求睿方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0年7月2日解除;
二、**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定金5万元;
三、**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负担51元,被告**方负担1641元。被告**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罗 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  翁真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