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民初1532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永仁县。
被告:福建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小区5幢D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32TGRX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