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正方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1122号
原告:福建正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镇光荣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达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魁,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萍,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131号滨海星商务中心200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薛有燕,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正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正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福建正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薛爱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