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湖州中谊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民初5503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翔、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湖州中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苕溪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尾综合体育馆东侧?—儒江大道与世纪路交叉口西侧)滨海星商务中心200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薛有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营、方伟峰,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州中谊劳务有限公司、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菁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巧娟
书记员张雨婷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