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3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魁岐路131号(马尾综合体育馆东侧——儒江大道与世纪路交叉口西侧)滨海星商务中心200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上诉人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正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就福州正润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效力进行认定,未查明案涉工程已完工工程量价款和已付工程款的情况,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州正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 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