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开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邬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2执异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邬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仁开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周民担任审判长并负责审查,与审判员戴波、彭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因此银行存款的权利人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所扣划的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550万元系被执行人湖南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异议人安仁开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800261295703018,开户行:长沙银行安仁支行)的存款550万元与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联,主张其对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28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17)湘0102执35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邬炎、**、***、**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567018.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8年1月16日,异议人安仁开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账1050万元至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800261295703018,开户行:长沙银行安仁支行)。2018年1月17日,本院向长沙银行安仁支行送达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账户银行存款550万元。
驳回安仁开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彭 湘
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