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博雅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博雅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雨法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长沙博雅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王府花园4栋405房。
法定代表人向洪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新伟,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河南省新乡市。
申报人株洲东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86号响石花园1栋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邱文,经理。
申请人长沙博雅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出票人湘潭市九华时代风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开出的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九华支行,账号为1904102XXXX45,收款人长沙博雅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展东支行,账号为4300153XXXX25,票号102XXXX221XXXX,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1日,承兑协议编号为01904XXXX-2015(承兑协议)00002号,票面金额50万元的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株洲东成实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长沙博雅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承兑汇票与申报人株洲东成实业有限公司出示的承兑汇票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长沙博雅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享炎
审 判 员  刘勇军
审 判 员  伍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鄢 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