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创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市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与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480号
原告:常州市科创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03610489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15-2幢-2441室。
法定代表人: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嘉,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6367344L,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一区5号楼2层201、202。
法定代表人:吴会森,职务不详。
原告常州市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与被告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创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科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华创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