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天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郴州市天和电子科技责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资执字第386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天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达达物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达物流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达达物流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47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收入260476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