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
法定代表人:周扬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黎,常宁市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青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慧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瑞华,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2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9日对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黎,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蹇瑞华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防水工程承包合同》是挂靠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327456.74元;2.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318589元(以欠款1327456.7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3.案件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案外人刘运德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字,合同约定将***公司建设的棕盛商业中心防水工程发包给**公司进行施工。在庭审过程中,**公司向该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锦鑫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屋面防水保温工程造价为588264.52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该合同的实际承包人为案外人刘运德,该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系挂靠**公司进行施工。理由如下:一、在**公司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书中,案外人刘运德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字,而该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为周扬留,系该公司总经理。二、**公司提交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案外人刘运德处理棕盛商业中心的一切事务,但该委托授权书上只有**公司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被委托代理人签字,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有疑问。另外,在***公司所承建的“棕盛商业广场”项目中,该项目的基础工程和外装修工程均是案外人刘运德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其他公司名义与***公司就棕盛商业中心的工程签订了多份建设施工合同,**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实自身在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组织进行了施工。再者,刘运德并非**公司的职工,**公司承建了棕盛商业中心的防水工程,却只指派刘运德一人进行施工、管理,对于施工人员安排**公司也不清楚,该情况不符合常理。综上,可以认定案外人刘运德才系本案的建设工
程合同当事人,**公司与该建设工程合同并无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诉讼主体不合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湖南**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2元免收。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防水工程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案外人刘运德是该合同的实际承包人,因没有施工资质,挂靠在**公司进行施工,对此一审法院在文书说理部分已进行了详细阐述,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此种情况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挂靠人**公司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在本案的挂靠施工情形下,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刘运德与**公司之间的挂靠法律关系。**公司、***公司及刘运德三方应当根据各自的合同关系分别处理纠纷。本案中,即使认定刘运德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亦可由**公司向***公司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公司具有原告的主体地位,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2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驰
审 判 员 丁枥澎
审 判 员 刘丽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陈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