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03民初2865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
被告: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0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