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2民特19号
申请人: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悦,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包劳人仲案字【2017】78号仲裁裁决。事实理由: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时,裁决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是伪造的,基于此做出的包劳人仲案字【2017】78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包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包劳人仲案字【2017】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的生活费14432元。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4760元。以上共计29192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于该主张,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志 强
审 判 员 青格乐图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景 文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