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

爘江与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03民初2375号 原告(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区号。 被告(原告):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一万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已与原告***分别向本院就同一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此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诉被告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到本院已受理的(2019)内0203民初2274号原告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仓 二0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