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03民初2865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 被告: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包头蒙电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