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5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国,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沧捷路。
负责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志国因与被上诉人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志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同意***、郭志国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郭志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经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郭志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6元,由***、郭志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郭志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