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2民初2194号
原告***。
原告郭志国。
被告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地址沧县津德公路与海河东路交叉口西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21E10987509Q。
被告兴济乡乡村公路管理所。
被告***。
被告董金君。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郭志国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