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沧民初字第1605号
原告沧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代云高,站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在衡水监狱服刑。
案由:追偿权纠纷。
2011年12月10日17时25分许,被告***驾驶冀J×××××号汽车沿沧州市浮阳北大道由北向南行至白庄子小学路口南侧,与在道路上站立的白金强、冉国其相撞,造成白金强死亡、冉国其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沧州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系原告单位职工,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沧州仲裁委调解,已为此赔付受害人及近亲属各项损失款计83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134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偿付原告垫付赔偿款计843450元,分批付清:***出狱后每年内偿还80000元,余款在202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611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摁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苏文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