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农安县小城子乡谭家堡子村民委员会修路工程款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吉0122执恢653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珲春市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谭家堡子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村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谭家堡子村民委员会修路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2013)吉农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谭家堡子村民委员会按判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4913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10000元,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案终结。
本院认为,(2013)吉农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吉农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