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

吉林永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民初2703号
原告:吉林永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蔚蓝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亚娇,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浑南东路**v>
法定代表人:曹凯,总经理。
原告吉林永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永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4.87元,减半收取2587.44元,由原告吉林永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