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

****电器有限公司与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初812号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军,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鑫,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飞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091022××××.6名称为高压电蓄热供暖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194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权合法有效是法律提供专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2015年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请求人大连传森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267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ZL20091022××××.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600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京行终254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6009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7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大连传森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号为ZL20091022××××.6号、名称为“高压电蓄热供暖装置”的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大连传森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6009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544号行政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57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ZL20091022××××.6、名称为高压电蓄热供暖装置发明专利因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14元,退回原告****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杜宜卓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秀丽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