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74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巍巍,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15-5号。
法定代表人:曹凯,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美妮、钱瑶,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沈阳市和平区13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铎,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法库县。
被告:沈阳市双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满堂满族乡满堂街。
法定代表人:阎桂荣,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辽宁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鹤,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电器有限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双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楠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人民陪审员 龙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