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

辽宁中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4540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中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01-3号(2-9-2)。
法定代表人:宋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东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曹凯。
被申请人:辽宁利万恒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2号(1-13-3)。
法定代表人:李浩。
被申请人:沈阳国际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久宏。
被申请人: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0-1号。
法定代表人:尹航。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中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辽宁利万恒润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国际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中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2021年11月05日依据(2021)辽0103财保2047号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沈阳南湖支行8112901052100437781_000001的账户。
现申请人辽宁中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沈阳南湖支行8112901052100437781_000001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中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04日申请解除查封,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沈阳南湖支行8112901052100437781_000001账户予以解封,申请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沈阳南湖支行8112901052100437781_000001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彧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