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杰电器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三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8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第三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八马路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严峰,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东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曹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第三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宁久宏、贺新发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关于上诉人的主体问题,一审所列的上诉人沈阳市第三印刷厂,其营业执照登记为“沈阳市第三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第三印刷厂并不存在。故发回后,原审法院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9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市第三印刷厂(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丽
审 判 员  宁久宏
审 判 员  贺新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国楠
书 记 员  刘 思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