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1238号
原告:衡阳华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人民村新桥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L3HT86F。
法定代表人:袁兵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初,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婷,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9327055L。
法定代表人:唐丹彤,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阳华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衡阳华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华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华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1元,由原告衡阳华通道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莉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朱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