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3民初90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告:***,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明,湖南毛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
法定代表人:陈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慜,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牌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平阳路**/div>
负责人:陈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慜,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以与被告***、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牌分公司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郭泽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帅
书 记 员 吴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