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4170号
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柏子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宋立辉
代理书记员 唐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