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5961号
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州悦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大道以南、珍珠南路以东5栋101(鸿意工业园内的钢结构5号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悦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64元,减半收取7182元,由原告湖南百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