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范军,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
负责人:段雨清,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权,男,该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杰,男,该村村民。
原审第三人:绥宁县振兴公路建设工程队。
负责人:李锡绅,该工程队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绥宁县绿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长征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花园阁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绥宁县振兴公路建设工程队、湖南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7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芳
审 判 员  莫佩华
审 判 员  宁少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毛佳宁
代理书记员  刘 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