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阳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正阳电梯有限公司、山东东南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3921号 原告:山东正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西洛河路18号**社区4号楼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3175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东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1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8783314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正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东南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正阳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阳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阳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山东正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