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民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昊,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华,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黎平,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桃江县龙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莫殊婷。
原审被告: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夏跃军。
以上两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锋,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阳党。
原审被告: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住所地桃江县。
负责人:蒋滔。
原审被告:汤正兵,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审被告:湖南省湘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住所地桃江县。
负责人:肖安。
上诉人湖南省湘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华、原审被告桃江县龙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汤正兵、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湘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王立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湖南省湘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湘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498元,由湖南省湘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柯
审判员 陈运泉
审判员 蒋远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贾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