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姚自强、广东万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1432号 申请人:姚自强,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406-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96783Q。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万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栋110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4046942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4767308975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姚自强诉被申请人广东万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万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588734.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姚自强向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万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的银行存款588734.55元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464元,由申请人姚自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