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1662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367.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367.33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