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1705号
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3165.28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3165.2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86元,由申请人泸州市龙驰嘉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霞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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