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川0504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马分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马分公司、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4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马分公司、四川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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